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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三个层次

  保险监管的三个层次,保险行业监管目标。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使之专司保险监管之。因此,专门性保险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是保险监管最主要的形式,处于核心地位。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和保险企业的内部性监管则是对国家监管的重要补充,也是国家监管得以有效实现的必要保障。三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保险监管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业监督管理体系。保险监管本书所称保险业监督管理与《保险法》相一致,保险监管即特指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所实施的行政保险监管。
    保险业在杜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与地位日益提升,保险监管这在客观上要求保险监管者应不断提高对公共利益和共同关注问题的认识,增强其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和市场多样性的能力,保险监管致力于提高保险市场监管水平。根据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于2002年10月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保险监管机构应从资产、负债、保险监管资本充足率及偿付能力、衍生工具及表外项目以及再保险等方面进行审懊性监管。保险监管特别针对保险人市场退出,保险监管应充分考虑众多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监管坚持懊重态度,而不是完全按照保险公司或其债权人的意愿进行,保险监管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予以挽救,如接管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