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人保人身意外险条款。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产品审批申请之日起2O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贵人批准,人身保险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决定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批准决定在保监会文告或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决定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人身保险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人身保险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财产保险公司须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人身保险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使用。保险公司报送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人身保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审批表或备案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保险费率精算报告;精算责任人声明书;法律责任人声明书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