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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各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中国人寿偿付能力。2008年7月lo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确立了分类监管方式,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偿付能力状况的不同,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并据此实施分类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低于100%的,为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一巧。%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为充足n类公司。
    偿付能力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入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偿付能力限制向股东分红、偿付能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商业性广告、贵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等监管措施,促使偿付能力重新符合要求。偿付能力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