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保险被保险人
亚太保险被保险人,亚太保险被保险人义务。亚太保险被保险人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亚太保险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亚太保险被保险人(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亚太保险被保险人(二)疾病;亚太保险被保险人(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亚太保险被保险人(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亚太保险被保险人(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亚太保险被保险人(六)亚太保险被保险人以赴旅游目的地寻求异地治疗为目的参加旅行或旅行违背医嘱;
亚太保险被保险人(七)亚太保险被保险人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治疗。
亚太保险被保险人第六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