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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变更是属于什么变更?受益人变更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前面提到,被保险人生存时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的生存满期金、养老年金、意外伤害理赔保险金、受益人变更重大疾病理赔保险金等,受益人应当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生存受益人在确定为被保险人并签订保险合同以后,通常不再进行变更。受益人变更而身故受益人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或者由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变更。身故受益人的变更往往有如下几种情况:1)投保时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此种情况尤其多出现在银邮代理的保险合同中。由于银邮代理的特性,即为了在短时间内,在银邮柜台上尽快促成保险合同的订立,往往会将对于保险责任、交费等以外的保单信息简化处理。不填写身故受益人,受益人变更保险公司会默认投保人未指定身故受益人。2)投保时指定了身故受益人,投保后进行变更此种情况往往是家庭人员关系出现变化,比如婚前身故受益人为父母,婚后变更为配偶,有孩子以后变更为子女等。

上述两种情况,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会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申请变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于身故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必须受益人变更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身故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公司同意。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第二,投保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办理身故受益人变更手续,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能产生变更效力;第三,如果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变更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则保险金的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留给法定继承人;第四,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第五,受益人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