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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保险产品包括哪些?投资型保险产品名录

投资型保险产品是混合保险合同,投资型保险产品既承担了保险风险又承担了其他风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由于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具有本质差别,因此,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成分和非保险成分采用不同的会计标准,保险成分按照保险会计准则进行处理,非保险成分则按照金融工具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投资型保险产品拆分确认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非保险风险成分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均确认为资产及负债而不是收入和费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那些不拆分确认就可能遗漏的重要资产、负债的特殊合同必须进行拆分。

我国关于混合保险合同处理的原则是:(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拆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通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等类似产品需要将合同中的保险部分和投资与储蓄部分分开确认。因为附加储蓄与投资不是保险业务的本质,而是保险合同的衍生产品。同时,这些产品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附加储蓄或投资等服务功能所取得的收入能从保险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中单独分离出来,并可单独确认与计量。作为附加储蓄和投资部分的资金流入,不属于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范畴。从严格意义上看,这是一种代客理财服务的性质。这些投资型保险产品中涉及风险保费的部分应按照寿险与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核算,对于从这些业务中收取的相关的管理费用应作为收入单独确认与计量,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

这些投资型保险产品中涉及风险保费的部分应按照寿险与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核算,对于从这些业务中收取的相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管理费用应作为收入单独确认与计量,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而对具有很强储蓄性的分红保险并没有实施拆分确认。这是因为一方面分红保险的储蓄成分的可计量性不高,拆分确认的主观判断性太高,将会投资型保险产品降低估息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不拆分分红保险储蓄成分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进行了确认。事实上,拆分确认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遗漏确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如果投资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确认了保险合同相关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就不需要拆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