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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合同范围。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标的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贵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但保险人承担赔偿贵任是有条件的,只有发生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了保险损失.保险人才有义务履行赔偿责任。另外,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也是附和性合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海上保险合同只能以保险人印就好的基本条款为准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无法与保险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商议。海上保险合同基于这一特点,如果合同措辞不够明确.双方在解释上发生争议,按照惯例.法庭将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