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显示 收起

再保险业务是什么意思?再保险业务

对于再保险业务性质理解的不同,再保险业务导致再保险业务核算与信息披露的根本不同。如果再保险业务认为再保险实质上是原保险业务的一种延伸,再保险业务是原保险改善财务状况、再保险业务提高经营业绩的一种手段,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共同分享保费收入,再保险业务共同承担风险,那么在会计核算上,再保险业务往往将分出保费及摊回金额直接冲减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再保险业务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扣除分出责任的净额来进行核算和列示。

我国目前认为再保险的实质是风险转移,是原保险人以支付分保费为代价通过再保险合同把原来承担的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再保险人,并没有,也不能因此而减少对保单持有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因此,再保险分出人通常没有权力将应从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直接投保人的金额相抵销,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分出公司应分别根据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单独进行总额列报,再保险业务总额列报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再保险分出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关的收益和费用。总额列报对于保险分出人的影响包括:(1)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以分保后的净额列报;(2)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费后的净额列报;(3)原保险合同费用不得以扣除摊回分保费用后的净额列报;(4)保险合同赔付成本不得以扣除摊回赔付成本后的净额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