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有哪几种类?财产保险公司排名
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财产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给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不过,这一规定侧重于要求获得保险标的物的人履行批注手续,并未排除保险利益可随保险标的物让与而转移的情形。有的国家如法国、日本、瑞士、德国均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承认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让与而转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奥地利等国家则规定,保险标的物若为不动产,保险利益随之转移;若为动产,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不得转移,保险合同消灭。在我国,对保险标的让与后一定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利益方可转移。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在我国的保险业务实践中,通常承认这种保险利益的转让。
保险单诉权的转让保险单诉权的转让,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他人。这种转让不可能产生道德危险,而且财产保险是被保险人自由处分其财产权的一种民事行为,法律上一般予以承认,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不过,被保险人须将诉权转让通知保险人,并记载在保险单中,以免保险人发生给付的错误。一般被保险人可依不同的请求和赔偿数额,将保险单的部分诉权分别转让给保险标的物或被保险人的担保人、抵押权人、债权人等。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保留对保险赔款的请求权。财产保险不管享有保险单诉权的为何人,也不管享有请求权的人有多少,可获得的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依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应得到的保险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