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有什么区别?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别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因其保险标的的性质差异而在权利义务关系的构造上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人身保险法律行为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如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合同条款、费率理算基础、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保险期间长短、保险事故以及保险给付的目的等的不同,人身保险表明法律行为的内容解释以及法律适用也需要区别对待。
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我国保险法分别规定不同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基础。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规范,不能交互适用。我国保险法的结构和制度设计,人身保险源自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分类。保险法关于保险的定义,就是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典型:相关条文的前段叙述的是财产保险,后段叙述的是人身保险。这样规定至少表明了一种立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有所不同。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的表达,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分类为基础,将保险合同区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并分别作出规定。我国保险法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分别规定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规范,在现阶段具有十分明显的实践效用,凸显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性特征。当然,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是相对的,基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分类,在规范制度的设计上会有不周延性存在。例如,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因为人身保险存在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这样两种不同的保险类型,应当存在例外。
保险业者开展业务,因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性质上的差异,必然形成对保险营业监管的不同制度要求。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划分为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实行人身保险相对严格的保险分业经营制度,同一保险人原则上不得同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我国以此为基础对经营不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不同的营业监管措施。人身保险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至少在现阶段构成我国保险营业监管制度建设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