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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保险条款是什么意思?格式保险条款

格式保险条款,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格式保险条款投保人只能表示接受而被加入合同的条款。现代保险业已基本实现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格式保险条款成为表达保险合同内容的基本形式。格式保险条款的运用实现了保险合同作为服务产品的规格化,足以降低保险运营的成本。

格式保险条款具有四个主要特征:第一,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拟定;第二,保险条款实现了标准化,是定型化或格式化的条款;第三,保险条款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第四,保险条款一经订入保险合同,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就格式保险条款而言,因为长期的保险业务实践形成了众多的常见保险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如实告知义务条款、不可争议条款、保证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保险索赔条款、保险理赔条款、保单终止效力条款、附加保险条款、保险弃权条款等;在人身保险的场合,还有保险单转让条款、保单复效条款、保单质借条款、自杀条款、年龄误保条款、交费宽限期条款等;在财产保险的场合,还包括防灾减损条款、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条款、免赔额条款、无赔款优惠条款、不论是否灭失条款、保险标的转让条款、保险代位权条款等。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格式保险条款只能表示接受,不能提出更改。但投保人可以和保险人协商以商定条款取代格式保险条款。格式保险条款之所以能够被纳入保险合同而具有约束力,前提条件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接受格式保险条款的意思表示。订立保险合同时,格式保险条款经投保人接受而直接被纳入保险合同发生效力。

格式保险条款在订约时限制了投保人意思表示的自由,保险法对保险人使用格式保险条款附加了多方面的限制:格式保险条款保险人制定的格式保险条款,应当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者经批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保险条款,且格式保险条款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格式保险条款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