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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利益构成包括哪些内容?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我国《保险法》(1995年)明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法理论对于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的归属,均采取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立场。财产保险的目的,是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只有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会发生损害应受填补的问题;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不存在损害,自然不能通过保险加以填补。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财产之安全,也不存在道德危险问题。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成为评判被保险人应否获得保险人赔偿以及获得多少赔偿的基础或依据。因此,财产保险利益只能体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财产保险利益应当归属于被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的条件。

财产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而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财产保险利益应当为合法利益(legal interests)。有立法例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4条规定:“财产保险利益要保人对于财产上之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之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财产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财产保险利益没有实行法定主义,此与人身保险利益之表现形式存在差别,应当引起注意。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具体的物或者利益,被保险人与具体的物或者利益之间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皆可归入保险利益的范围内。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财产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1)现有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2)期待利益,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不存在,但因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财产保险利益期待利益因为现有利益而产生;没有现有利益,就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3)责任利益,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补偿责任,构成责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