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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是什么意思?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采取必要的司法调查、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司法审计等措施但张海提供丰泰公司财务资料不全的情况下,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依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3年审理的李莉起诉要求与张海离婚一案中的《审计报告》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来认定诉争股权价值为7,516,661.45元,并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根据张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情节,判决将张海名下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全部归李莉所有,并无不当。李莉关于在享有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的基础上再进行股份分割的主张不能成立。

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理由如下:1.李莉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分割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在张海同意进行股份分割、丰泰公司另一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李莉并未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股份分割。在二审上诉请求中李莉也未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张。故李莉在再审申请中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3.在张海不同意股份分割及丰泰公司另一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李莉要求对张海名下丰泰公司70%股份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在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张海同意进行股份分割和其他股东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关于对诉争股权不能进行股份分割的认定欠妥。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基于张海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为更好保护李莉的利益,二审判决对张海关于诉争股权进行份额分割而不能进行价值分割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