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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信托公约是什么?海牙信托公约解释

信托制度是普通法发展的产物,诞生于英国,并在美国及众多原/现英属地得到广泛的运用和发展,如今海牙信托公约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信托制度,并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财富管理制度。但是随着国际间信托活动的日益频繁,在法律适用方面,大陆法和普通法存在一定的障碍甚至矛盾,并且尚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并未承认信托制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为各国间信托制度的完善和相互认可提供解决方案,《海牙信托公约》应运而生。《海牙信托公约》全文共五章三十二条,从运用范围、适用法律、信托承认、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五个角度进行了阐述。在第一章运用范围中,明确了信托的基本特点,海牙信托公约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并海牙信托公约以受托人的名义拥有、管理、使用或处分等,以及具体的表现形式,为自愿设定并以书面证明。而第二章的适用法律,则明确了信托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公约第六条规定:信托应依财产授予人所选择的法律。该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默示地规定在设定或书面证明信托的文件的条款中,必要时,须根据案件的情况予以解释。同时也明确所选择的法律对信托的管理事宜,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1)受托人的委派、辞职或撤换,作为受托人的行为能力,受托人职责的转移;(2)受托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3)受托人将其义务的履行或权力行使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给他人的权利;(4)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上设定担保利益或取得新的财产的权力;(5)受托人进行投资的权力;(6)对信托存续时间以及积累信托收益的权力的限制;(7)包括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个人责任在内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8)信托的变更和终止;(9)信托财产的分配;(10)受托人报告管理情况的义务。公约的第三章就信托的承认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既包括信托有效性的承认,也包括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承认等。通读整部公约,可以看出《海牙信托公约》的诞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没有信托制度的国家来说,为其认识信托制度提供了机会,为其处理国际信托事务提供了指导,为其适用信托冲突法规则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创新;对有信托制度的国家来说,其有利于信托制度的承认和信托冲突法规则的统一。

而公约对于完善我国信托法律适用制度的启示则是,既为我国制定信托冲突法规则提供了立法蓝本,也为我国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信托事务方面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契机。当然也必须看到,尽管公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由于其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海牙信托公约导致各缔约国法院的认定和判罚存在一些差异,同时由于对某些问题保持缄默,导致了各缔约国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而且由于目前的缔约国较少,所以公约的影响力还比较小,在处理国际信托事务中,尚有潜力可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