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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信托是什么意思?人寿保险信托解释

人寿保险信托是信托和保险紧密结合形成的财富管理工具,在国际上应用非常广泛,但目前国内暂时还只发展出了人寿保险信托的雏形——人寿保险金信托。人寿保险金信托本质上是一种私人信托类型,即以人寿保险金请求权为信托财产。一般是由私人信托的委托人购买大额保单后,人寿保险信托设定私人信托为保单的受益人,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交付给受托人,利用保险的杠杆性和确定性、信托的灵活性和独立性,确保保险理赔金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使用,保障信托受益人的生活、学习所需,同时避免传统方式下保险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理赔金成为被保险人遗产的风险,让保险披上信托的“新衣”,真正实现隔离风险、规避债务、保护隐私等功能。

依据大额保单的不同类型,人寿保险金信托分为生存保险金信托和死亡保险金信托。生存保险金信托是指将具有生存给付功能的保险与私人信托进行结合,包括年金险和两全保险等。其优势在于,第一,部分生存类保险的生存收益金领取含有保证领取年限,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限内身故,则未领取部分进入私人信徒,充分发挥私人信托的优势;第二,让人寿保险信托更早地进入实质运营管理阶段,有利于提高受托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将保险给付的年金通过信托架构进行二次分配,实现更灵活的分配安排。但除了第一个优势之外,与直接设立私人信托相比,生存保险金信托并没有太大的优势。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每年给付的生存金额度有限,其发挥私人信托的各项功能的意义因此而打折扣;另一方面,如要提高每年给付的生存金额度,则意味所交保费也不菲。死亡保险金信托是指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与私人信托进行结合,主要包括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等。相较于生存保险金信托,死亡保险金信托的意义和价值更大,对于私人信托功能的运用也更充分。因此,在不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书所说的人寿保险金信托都特指死亡保险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