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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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险费义务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基本的合同义务。通常,保险合同成立后,也就是保险人决定承保后,交纳保险费义务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

当然,有些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投保人先交保险费,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否则,合同不生效。在此,需注意,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若约定保险合同交费作为生效条件的,则投保人应当及时交纳保险费,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或事件的,即使保险合同成立,但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交纳保险费与财产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的形式请求投保人交纳。人寿保险一般均为长期性保险,其保险期限较长。且投保后,可能因为投保人经济能力发生变化,无力交纳后续保险费。如果让保险人起诉投保人,并通过强制执行让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则必然进一步导致投保人经济状况恶化。而人寿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年龄和经济变化时能有所依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往往又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家庭成员)。因此,我国《保险法》禁止人寿保险的保险人通过诉讼的形式请求投保人交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