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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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给付条件

保险给付责任确定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由其承保的危险引起保险标的条件的损害,保险给付即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学界对于《保险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可谓形形色色,具体而言,大陆法系有条件说和因果说,因果说中又可以分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比例因果关系说、保险给付最近因果关系说等;英美法系有直接结果说、可预见说和近因原则说,其中以近因原则说最为盛行。我国《保险法》规则中欠缺因果关系原则及规则,导致保险业务和保险司法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准则。因此,有人提出,保险给付针对海上保险,应当继续借鉴英美法上的近因原则,非海上保险应当吸收民法中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同时《保险法》未来立法还应规定若干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则。可见,“保险给付确定被保险人所受之损害是因保险灾害而产生”的因果关系判定,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投保方能否实现缔约目的。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的原则应当以适用近因说为主,以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说为补充。

《保险法》因果关系的重点在于“责任成立”。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法上何种损害及其赔偿范围,几乎保险给付皆由保险法或契约条款个别明确的规定”,不必考虑民法中“后继性损害”赔偿问题,因为保险金已为保险人的赔偿限定了最高额度。因此,《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的不是“责任的范围”,保险给付条件而是判定保险灾害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法律效果的因果关系,从而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