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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介绍

所谓故意免责,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免责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引发的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免责,保险免责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往往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等损害事实,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等损害事实,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故意免责。通常,保险事故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事件。前文所述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等事实,就是《保险法》上的保险事故。

故意,即“存心”、“有意识地”之意;近义词包括存心、刻意、有意等。目前,在民法理论上,保险免责没有对故意作出具体的定义;故意仅作为与过失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刑法》上的故意,保险免责与过失相对。我国《刑法》理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介绍。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保险免责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以,对故意免责的“故意”,宜借鉴《刑法》上“故意”的定义。故意免责之“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保险事故发生的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