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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证明义务简介

损失证明义务,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损失证明义务简介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承担的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证明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义务。保险人拒赔通知义务,损失证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依照保险法核定的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或项目,所承担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的义务。保险人先行赔付义务,损失证明义务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先行向提出赔偿主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1)保险损失证明是可以证明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各种资料。(2)拒赔通知,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发出的拒绝赔偿的书面通知。(3)先行赔付,损失证明义务是指当因第三方原因引发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依法先行对提出赔偿要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保险法》第60条)。损失证明义务具体来讲,保险先行赔付义务,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有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先行赔付的义务,保险人赔付后再向第三方代为求偿。(4)保险人履行保险先行赔付义务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5)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上半年正式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因第三方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证明义务被保险人既可以直接向责任方索赔,也可以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在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的同时,向自己车险所在的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