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转让协议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具备一定的储蓄性质。如本文第一节分析,保单具备一定的现金价值,正因如此,保单转让协议保单可根据持有人的需要而流转。与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相比,人寿保险合同的转让因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结果。首先,财产保险合同是纯粹保障性质的合同,不具有投资的用途。而人身保险合同不仅是对受益人的保障,保单转让是被保险的所有权人—保单持有人具有价值的资产(现金价值)。
因此,人寿保险单作为保单持有人的资产和投资手段,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由转让协议,即可以买卖或馈赠。不合理地限制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保单转让会从根本上限制人寿保险的作用,违反公共利益。其次,财产保险合同的承保需要考虑道德危险的因素,而道德危险的因素在人寿保险中的作用则相对要小得多。因为保单转让财产保险合同是极具个人性质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单的转让会造成被保险人的改变,这种改变会使保险人在承保时所考虑的道德危险因素和风险发生变化。保单转让而人寿保险则不同,人寿保险单的转让并不改变被保险人,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对自己生命的关心通常并不会因为寿险保单的转让而降低。最后,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持有人是同一个人。而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持有人—保单所有权人一般都不是同一个人。因此,在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中必须特别注意受益人的利益。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是指人寿保险单所有权的转移。人寿保险单的转让并不改变该寿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协议。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转让并不必须涉及指定新的受益人。但是,由于人寿保险单所有权的转移,新的保单持有人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就拥有了诸如依据保单现金价值借贷的权利、返还保单取得现金的权利、指定新的受益人的权利和选择保险收益支付方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