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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宽限期和复效期区别

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给予的宽限时间。《保险法》第36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宽限期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宽限期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在宽限期内,保险宽限期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若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但要从给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但自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超过约定的60日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中止。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规定的期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复效申请。如果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复效条件,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这保险宽限期就是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复效需要以下条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在按照上面的图示,将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分为三个期间,即宽限期、中止期、合同解除期,针对不同的期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要采取相应的策略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宽限期《保险法》第36条第2款: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宽限期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也就是保险宽限期说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照常支付保险金,只是可以扣除欠缴的保费。因此,针对保险公司而言复效期区别,复效期区别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若是不想承保,可以不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合同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时解除合同,但是这过程会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同时,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冲突,甚至会使公司陷于诉讼中。第二,保险宽限期告知投保人让投保人续保,同时告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不交保费可能会发生的后果,并收集投保人的反馈意见形成证据复效期区别。如此,体现了保险公司充分尊重了投保人的选择权,并且因为是投保人自己的选择也会减少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摩擦。若不可避免地和投保人发生争议,应当尽量使用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