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法律规定
《保险法》中有关赔偿损失的规定有两条,赔偿损失法律规定分别是第24条第2款和第28条第4款。《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赔偿损失核定损失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如果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保险人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收到的损失。这一规定应当说是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条款,但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严格适用。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控制赔款,往往对某些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利用诉讼手段,但最终法院判决中都不涉及违约赔偿问题。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点是前述法条中对保险理赔的规定过于抽象:(1)是理赔时间上法律使用的是“及时”之一概念,赔偿损失什么是“及时”,无法界定;(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首先要达成协议,然后才在10天之内或约定期间内赔付,而保险公司往往利用了这一点,长期达不成协议。因此,在赔偿损失将来的保险立法中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保险公司作出更多的约束,有效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第28条第4款的内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后受益人谎报保险事故、赔偿损失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支出费用的,应当退还或赔偿。该条规定对打击骗保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法律规定,保险人往往也充分予以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