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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保险,新手教程

从«国际劳工公约»的历史演进、劳动法的法律渊源角度,劳动法具有渊源性、历史演进性,伴随着近现代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工业化进程,从早期民法典的债编仅调整雇佣合同型劳动关系的依附民法,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分离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等)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从国际法、国际劳动法的演进的角度,«国际劳工公约»是两大法系国家劳动法律体系构成的基本风向标和晴雨表,譬如«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1905)»«使用白磷的公约(1905)»«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等国际条约,对世界各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国际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具有多样性,工伤保险具体有:①基本权利包括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工伤保险就业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②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伤保险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等。③工资制度,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等。④工作条件包括工时、休息、安全、防护、卫生、福利等。⑤社会保障,包括事故赔偿、各种保险、综合性社会保障等。⑥特殊保护,包括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和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等。⑦劳动关系,包括各种有关劳动关系、集体谈判、集体合同、调解、仲裁等。⑧劳动监管,包括劳动管理、劳动监察、劳动统计等。从行政法规角度,«工伤保险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具体为:①从适用范围角度,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规定。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③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④从监管部门角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社保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社保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基金:①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④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