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赔偿原则
重复保险赔偿原则,什么是重复保险再保险与重复保险有着本质差别.所以历来各国政府法律懊重对待重复保险,重复保险而鼓励发展再保险。重复保险除可能导致超额保险外,重复保险分保与重复保险的重大区别在于:重复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基于同一投保方,而分保的标的与利益已独立于原保险合同之外,重复保险已由原保险人对投保方所投保的人、事、物、责任、信用等的风险资任转化为再保险人对原保险方承诺的保险赔偿与给付责任;在原保险金额范围内的再保险不属于超额保险。
分保可直接减轻原保险人的风险贵任.重复保险间接增强原保险人的保障能力,是当代保险人不可或缺的经营技术。具体而言:
I.进一步分散风险。再保险虽不能减少损失.但能帮助原保险人进一步分散巨额、巨灾和经营风险,重复保险科学安全地经营风险。
2.控制保险责任。分保可根据保险人的技术、资金能力.确定自留贵任额,控制保险贪任。比如,重复保险可划定每个险位、每次巨灾贵任事故与每年的自留贵任,既控制了自留责任又使所留贵任额整齐划一。
3扩大经营能力。重复保险分保可使保险人突破某些条件限制,扩大承保贵任范围;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资金实力;从而提高保险人的承保信誉.吸引更多的保险顾客,重复保险开发扩充保险业务源泉.形成经营的良性循环;此外.通过分保可促进保险企业中间的经验交流与业务交换;分保的更深远意义在于.将各保险集团联合起来,重复保险形成巨大的保险网络,聚合最大范围的保险基金.重复保险壮大保险事业的整体经营能力和抗拒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