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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险中2022年最新的健康告知

【案情】2007年12月25日,重疾保险中2022年最新的健康告知王某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住院费用补偿险、手术费补偿险、住院津贴险。王某于2011年6月27日至7月4日在浙江省台州医院住院,诊断“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总计医疗费用29359.25元。王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的说明义务依照《保险法》,重疾保险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较为抽象,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提示:(1)在投保单的抬头部分打印特别提示或者印制专门的投保提示与投保单一起使用,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2)在投保条款中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加粗字体、黑体字、加大字号等方式作出醒目的标志,以与其他条款内容相区别;(3)在投保单的下部设置“投保人声明”栏,重疾保险声明保险人已对保险条款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之后补充以下相关内容并让投保人亲自签字:“我已经对第×条、第××条……已经阅读并已充分理解。”二是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由于投保人个体情况的差别,其对免责条款解释的理解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保险人要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程度不同的说明。对一些特殊对象,如老、弱、病、残或文盲、半文盲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必须采取特殊方式进行明确说明。本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说明义务,因为投保人在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一栏中签字认可,保险公司将“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文字采用加黑、加点特别标示,书面提醒投保人注意阅读,且保险公司进行回访以确定投保人是否收到并清楚保险合同条款。

二、王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约定范围长期以来,各保险公司就重大疾病所作的定义深受诟病。社会普遍认为保险公司所作出的重大疾病定义过于严苛,以至于出现了“保死不保活”的说法。为了指导和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要求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故断定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之一尤为重要。“重大疾病”作为保险学上的术语,《规范》及保险合同对各种疾病所作出的定义,现已成为法院判定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的重要依据。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进行了描述、条件限制,约定明确、具体,不存在原告所讲的该约定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情况,对重大疾病的理解应按照该合同对重大疾病的约定,不适用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原则。因此,法院认为王某所患疾病系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显然不属于重大疾病险中约定的重大疾病。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只有努力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知能力,不断普及医学知识,才能减少保险理赔矛盾,避免诉讼纷争。同时,保险人制定保险合同应采用通俗易懂文字,减少专业术语,便于投保人阅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