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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2022年最新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中的重要体现。《保险法》第五条规定:“投保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了解和风险责任判断,主要基于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如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很难做出正确的风险评估,即使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亦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保险人一定的救济权,即“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投保信息的不对称性,在投保时或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段期间内,保险公司很难主动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事项。故发现未告知事项时,投保人大多是在理赔环节。如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的两年内,保险公司往往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予以处理。实务中,法院或仲裁庭较谨慎认定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主观故意,本案则属该情形。仲裁员依照重大过失的认定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即证明未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显然,本案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的事实与乳腺肿瘤这一保险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主张未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