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投保人变更
保险合同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成立要求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合同有效期间,由于主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保险合同影响了保险效力,重要变更有关保险事项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修改变更原有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这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合同主要是由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产生。此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如不变更主体,保险合同将无效,因此,保险合同为使保险标的继续得到保险,可变更主体。发生在人身保险中,主要是由于在保险期内投保人有权变更保险单的收益人,但此时必须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主要是指由于保险合同原来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或有错要求对保险内容进行修改。例如,保险合同由于保险财产数量、品种变化、保险价值的增减、危险程度变化、货物运输航程的改变等因素的变动,影响到保险合同原来约定的条件,客观上需要变更保险内容。
保险内容的变更程序是由一方提出变更提议,保险合同经与他方协商同意后成立,其程序实质上与订立保险合同相似.变更保险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应提交变更申请书,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合同即按批改之后的规定内容发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