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特殊原则
保险经营特殊原则,保险分业经营原则是指从保险经营来看,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在前,保险经营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后,两者可能在时间上存在很长的间隔,这使得保险公司手中积累了大量的资金。由于保险公司还未履行其义务,保险经营因此不能将这部分资金确认为经营利润,更不能将其作为盈余而分配,保险经营但保险公司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进行投资,使其不断增值,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最终保障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
从国外来看,20世纪70年代以来,保险经营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明显过剩,保险业竞争不断加强,为了赢得竞争和提高市场占有率,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保险的投资功能,保险经营开发了大量的投资型险种,将保险资金大量投向证券市场的金融工具,使得投资逐渐成为保险公司收益的主要来源.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保险经营随着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竞争的加强,保险费率不断降低,保险公司普遍出现承保亏损,而投资收益水平的提高,不仅可以弥补其承保亏损,保险经营而且还可以实现良好的效益。随着保险投资功能的加强,保险业险种结构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传统保障型险种逐渐减少,保险经营而新型投资型险种大量增加,而且在保费收人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