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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怎么处理

    重复保险怎么处理?重复保险的处理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也就是说一个保险标的有几份保险单.重复保险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重复保险从广义的角度看,重复保险并不强调各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法》所给的定义就是典型代表;从狭义的角度看,重复保险还必须满足一个条件,重复保险即各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各国以立法形式对保险业务作了以下分类:
    我国以立法形式对保险业务所作的分类是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就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人身保险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不少保险公司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身险,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根据此规定,国内保险公司于2002年前已全部实现财产险和人身险的分离。重复保险但新修订的《保险法》又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短期人身险业务,重复保险而且从2003年3月1日起国内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已开始销售自己的短期人身险险种(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