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保险范围
海损保险范围,共同海损要素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共同海损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元前2000年,海损保险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当时船舶构造简单,航海被认为是一种很大的冒险活动。当船舶遇到海难时,为避免沉没,一种最有效的抢救方法就是抛弃部分货物人海,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海损保险但在决定抛货时,海损保险往往会引起船货各方的争议,任何一方都不愿将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利益作出牺牲,为避免争议,逐渐形成了一种习惯的做法,海损保险即船舶发生危险时,由船长作出抛弃的决定,同时规定,因抛弃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全体成员进行分摊。
这项“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共济思想是当时海上航行遭遇海难时共同遵守的原则。海损保险这个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又称“罗得法”)所采用,海损保险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人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海损保险须由全体分摊归还”,海损保险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基本原则。罗马帝国崩溃以后,罗摊的原则精神,一直被各国广泛采用,海损保险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萌芽。但共同海损是船主与货主分摊损失的方法,而非保险补偿,海损保险对它是否属于海上保险的起源尚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