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承保
产品责任险承保,产品责任险保险公司保险人都希望承保量尽可能地多,但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受很多条件的限制,尤其受资本金和公积金等制约。如果保险人承保量过大,超过他自己的实际承保能力,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过大,会造成经营的不稳定。产品责任险承保但如果承保量过小,则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竞争,产品责任险承保甚至无法经营业务,因为那样就不符合大数法则所要求的大量同类风险的存在。因此,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业务量与资本额的比例,产品责任险承保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例如我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即业务量),产品责任险承保不能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即1元资本和公积金可以经营4元的自留保费,经营保费超过规定额,办理再保险。
如果保险人在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产品责任险承保根据保险法规定不能扣除营业费用的话,就必须以保险资金另外支取营业费用。但通过再保险,就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产品责任险承保还可以有分保佣金收人。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可摊回一部分营业费用。此外,产品责任险承保办理分保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这部分资金从提取到支付有一段时间,产品责任险承保保险人可在这段时间内加以运用,产品责任险承保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