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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

    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第一阶段是早期和近代美国的社会救济。南北战争时期,社会保障制度伤残军人与退伍军人的保障措施得以产生,美国立国后也有一些州政府采取有关社会救济措施,直到1865年,联邦政府才第一次担负起照顾穷人的贵任,当时联邦政府成立的福利机构是自由民局,其基本职责是给穷人解决衣食住的民生问题。可见,美国近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南北战争为背景的救助型制度。
    第二阶段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时期。经济危机背景下,面对社会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社会保障制度罗斯福政府在推行“新政”的同时,也开始实施了一些社会救济措施:1933年颁布了《民间护林保土队救济法》;1934年颁布了《铁路职工退休法》:1935年颁布了《瓦格纳一克罗塞铁路职工退休法》。当然对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就是1935年8月14日通过的《社会保障法》。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是一部以老年保险、失业保障和未成年人保障为核心内容的综合型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制度为现代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障制度“二战”后直到7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是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交替执政,但美国历届政府基本都是在罗斯福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社会保障制度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发展、完善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