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纳税税种
保险公司纳税税种,保险纳税现收现付式.也称为非基金式或纳税式或统筹分摊方式。该模式不考虑资金储备,只从当年或近二、三年的社会保险收支平衡角度出发,保险公司纳税确定一个适当的费率标准向企业与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其特点是以支定收.实行初期因支出规模小而费(税)率较低,以后则会随着支出规模不断扩大而提高,实质上体现着养老保险负担的代际转移。保险公司纳税其优点是收支关系简单清楚,管理方便,无资金贬值的风险与资金保值增值的压力,缺点是因各期支付额不同而造成费(税)率波动大.给企业的成本核算带来负面影响.养老金的完全代际转移不仅使得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难以得到准确体现,保险公司纳税而且容易造成劳动者代际矛盾激化。
完全积紧式。保险公司纳税也称为基金式或总平均保险费式或预提分摊方式。该模式是在对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如退休率、伤残率、通货膨胀率等进行宏观上的长期预算后,保险公司纳税从追求养老保险收支的长期平衡角度出发,确定适当的费率标准,保险公司纳税将养老保险较长时期的支出总和按比例分摊到整个期间并向企业与个人征收,保险公司纳税同时对已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的运营和管理。保险公司纳税特点是强调长期平衡,保险公司纳税费率较为稳定,能够积累起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