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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我国《会计法》第23条规定:“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是反映和记录企业以往经济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充分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对于总结经营决策的得失,改进经营管理,查证财务违纪和经济犯罪问题,会计档案防止贪污舞弊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6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卷、调阅、销毁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会计档案分成永久保管与定期保管两种,会计档案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年度财政决算报表以及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凭证,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属于定期保存之列,会计档案定期保管的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其中会计账簿的保存期一般为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为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