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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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基本办法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档案管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充分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参与总结工作经验,对指导经营管理,查证经济财务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等有重要作用。因此,会计档案管理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是对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会计法》原则上规定了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销毁等问题,从而将会计档案管理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如果不按规定管理会计档案,致使会计档案毁损、消失的,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于2015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的管理归纳为如下几点:(一)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没有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二)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三)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会计档案管理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