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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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方案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档案销毁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会计档案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散和抽换。

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方案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方案,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会计档案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3)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方案,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4)正在建设期间单位的会计档案,不论是否已满保管期限,一律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待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交给接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