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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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发展面临的困境(三):向企业贷款购买股权

   深圳金地公司属于这一类。在我国境内,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外,任何机构或法人都不能从事贷教行为,包括上面提到的大股东给员工的贷款都是非法的。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抵押权的标的”。在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配股政策中,专门有一条,“如果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则上市公司的配股不予批准。”因此,如果员工以预购买持有的股权向本公司质押,以取得公司贷款,是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的。如果以员工的其他资产向企业抵押,可能没有相应足够价值的可抵押资产。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监管当局明显不提倡公司给股东、员工贷款担保,更不用说直接融资给员工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更是明确地规定,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从而基本上否定了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