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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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有几种方式可进行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构建了法律平台。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信息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收购办法》的“总则”第三条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总则”第十五条规定:“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该办法第三章“要约收购规则”中进一步规定:“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上述规定明确认可了管理层收购行为,也是监管部门第一次在法律上对管理层收购进行界定。
 
   为落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于11月28日发布了五个与之配套的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这些文件将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些配套文件的出台,构建出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信息披嘴的完整体系,保证了《收购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的有效实施。以上这些部门规章为管理层收购的实际操作、信息披露及监管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见表8-8), 有利于管理层收购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