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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监管模式。又称集中型监管模式,是指在专门的证券法调整下,由政府设立专门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美国是采用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采取此种模式。以美国为例,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主要特色在于:其一,证券监管由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监督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施,SEC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和最高权威者。政府主导模式
    其二,建立严密的证券监管三级体系,第一级为SEC及其在各州的分支机构,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第二级为自律组织,负责监测在其各自市场上的交易并监督其成员的活动;第三级是各个成员公司的监督部门,监督公司与公众的交易,调查客户申诉以及答复监管机构的询问。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可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地保证监管职责的履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协调全国性市场。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有效监管与过度干预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在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之间如何划分权限职责以实现有效监管与适度监管的平衡。政府主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