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转让合法性问题
中国证监会对于老股转让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论证,老股转让合法性问题也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公司法》(2013年修正,如无特别说明,本书所涉《公司法》均为2013年12月28日修正,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老股转让合法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老股转让合法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股转让合法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