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减少部分个人所得税
尽管法国的员工持股分红开始的比较早,但真正通过大规模的立法确立员工持股却是20世纪70年代的事。1973 年法国政府颁布法律对已上市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作出具体规定。1985年政府再次颁布法律,将员工持股扩大到未上市的公司。从1973到1990年的近20年间,法国政府多次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对员工持股的做法不断修改和完善。公司只能向所属员工、所属子公司员工和拥有本公司50%以上股份的公司的员工出售股份,但员工股所占比例较低,一般为公司资本的10%左右。
法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典型形式是建立储蓄计划,它允许用利润分享所获得的奖金来购买企业股票(这部分可以有税收扣除),因而本质上是一种利润分享计划。法国自1987年希拉克政府实行私有化政策以来,员工持股计划得到了较大发展。私有化过程中,约有50万员工在本企业人股,工业部门的员工人股率平均为50%,金融部门的员工人股率超过50%,有的甚至达到90% 以上。法国员工持股的具体做法是:由股东特别代表大会在听取了公司行政委员会和审计院的报告后,按要求确定新增资本的数额和股票认购的价格。按代表大会规定的数额,即5个财政年度出售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20%。股票认购价榕也不能随便确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定价要以代表大会召开前20天的股市平均价格为基数,不得低于平均价的10%。非上市的公司需要对证券价格进行评估,认购股票的时间也由代表大会定,一般在30天到3个月。
在法国,以个人方式认购时,员工工龄一般不得短于6个月,员工在认购股票时,不必一次交齐全部金额,最长的交纳期限可达3年,公司可从员工每月的工资里扣除一定金额, 作为分期交付的认购费。员工认购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一年所交社会保险费的50%。以集体形式认购时,每人有一个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账户及股票。员工购买股票必须记名,从购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只有当员工在结婚、死亡、被解雇、退休、离职或配偶死亡及残疾的情况下,才能解除5年不转让的义务。
法国政府为了鼓励员工持股,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公司和员工给以一些减免税优惠。如员工个人认购者,减少部分个人所得税,免去出让有价证券的增值税。公司用于员工购买股票的资金可以免交公司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