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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按集中度可分为哪几类?

   股权结构按照股权集中度的不同可分为:股权高度集中型、股权分散型和股权相对集中型。
 
   (1)股权高度集中型。表现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数很大,基本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其他股东极小。在这种类型的股权结构下,-方面,极高的持股比重使得控股股东行使权力的积极性很高,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因而使经营者的行为取向与股东的利益高度--致;另一方面,小股东因为份额过小而没有能力也缺乏动力行使其权力,-般采用“用脚投票”机制。这样,大股东失去了来自其他股东的有力约束和制衡,使其可以对经营者进行高度干预,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或迫使经营者与之合谋共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造成大股东对公众股东的代理问题,从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与公众股东利益。
 
   (2)股权分散型。这是伯利和米恩斯(A. Berler and G. Means)于1932年在《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中所描述的那种公司类型,并称之为“管理者控制”型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拥有大量股东,股东持股比例很低,持股数量相近,单个股东的作用非常有限,不存在控股股东。这种股权结构可以避免高度集中型结构下股东行为的两极分化、又可避免个别大股东“一股独大”而造成的对小股东权益的剥夺,但是过度分散的股权使股东们行使权利的积极性普遍受到抑制,产生股东“搭便车”行为,由此使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经理手中,造成经理层对股东的代理问题,从而影响公司的绩效。
 
   (3)股权相对集中型。这种股权结构是指公司中存在若千个持股比例相近的大股东,其余股份由众多的小股东分散持有。这种结构在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解决了股东的激励和约束问题,使各股东适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避免了前两种结构下股东行为的非理性,从而大幅度地降低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效率损失,有利于公司效益提高。所以我国在解决股权流动性问题时应考虑建立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