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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价值与股权结构之间有什么关系

   公司价值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函数,之所以存在这种函数关系,是因为公司股权结构与促进公司经营运作的治理机制之间具有相关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决定着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具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这些治理机制包括监督机制、激励机制、代理权竞争以及控制权争夺。以下以股权分散、股权相对集中且有相对控股股东以及股权高度集中三种不同股权结构为例,分析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关系。
 
   股权结构与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并获得收益的重要保证。在股份公司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和激励不相容决定了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为.此必须有一个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以纠正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行为。对转轨国家而言,严重的“内部人现象”(青木昌彦,1995) 更使得对经理层的监督尤为重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国有的性质,以及近些年所推行的“一长制”、党委表决制被废除,上市公司经理人员基本上处于没有监督状态。有些甚至出现贪污腐败,或与家族企业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但由于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存在的问题长期难以暴露。如春都股份事件,总经理竟然与自己已亲戚的私人公司发生巨额的关联交易,而长期无人可知。
 
   股权高度集中公司的控股股东无疑对监督公司内部情况有着最大的积极性。根据Holderness和Sheehan (1988) 对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拥有绝对控股股东的公司的研究,90%以上的控股股东派出自己的直接代表或自己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或首席执行官.①当公司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如果公司的经理人员不是控股股东本人,而是他的代理人,则该控股股东既有动力又有能力监督该代理人。正如Shleifer和Vishny (1986) 所论证的那样,大股东的存在部分解决了监督不足问题。大股东有足够的激励监督经理人员,尽管这样也有利于其他股东。但是,在公司拥有绝对控股股东而其他股东均为分散的小股东,同时公司经理人员又是该控股股东本人的情况下,小股东对经理的监督便成为问题。因为小股东根本无法挑战绝对控股股东的地位。而且,还有可能发生绝对控股股东与公司经理人站在同-立场共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德姆塞茨(Demsetz, 1985) 和拉波特(Laporta, 1999) 等认为,控股股东利益与外部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当大股东面对分散的中小股东时,他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为谋取自己利益而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还有可能与经营者达成共谋,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自我担保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我国上市公司出现的很多问题就属于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