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字塔”式股权结构?
还应对各国的一些特殊的股权结构形态进行分析,如“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
(1)“金字塔”式股权结构是指控股公司的垂直和层级持股关系,即某一大型权益母公司,通过参与层次控制子公司和孙公司,从而形成一个包含许多关系公司在内的“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郎咸平先生对东亚金字塔式持股结构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国家的股市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过度不对应,大股东通过频繁的资本操作损害大众股东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与社会后果。这是我国股改中管理层应当考虑到的、需要事先设计制度防范的治理风险问题。通过限制股票的流动性,以扼制大股东在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不对应情况下的道德风险行为,可能是一种好的制度选择。
(2)相互持股。相互持股是指公司法人股东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主要包括放射型持股和环型持股。放射型持股即A公司和B、C、D等公司相互持股,而B、C. D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关系;环型持股是指A、B、C、D公司之间均相互持股,彼此成为对方的大股东,形成错综复杂的股权关系。这种股权结构在我国股市的资本操作中已有出现,且很难识别与发现,股票高流动性带来了大股东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给股民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现在急需通过对控股股东的股票的流通权给予限制,以克服过度频繁的资本操作在法制落后与监管不力情况下对市场的副作用。股权是股份所对应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对上市公司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权和拥有上市公司剩余索取权的基础,股权大小则反映了股东所拥有权利的大小。所以,股权结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权利在投资者(股东) 之间的分布情况,即分布在哪些人身上、如何分配的(投资者之间的相对比例情况)。股权结构是公司控制权、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成本等公司治理问题的基础和出发点,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继而也是影响公司绩效的原因之一。
我国股权结构最明显的特点是不仅存在股权过度集中问题,而且存在持股主体问题,持股主体是国家或国有控股企业,其本身就存在代理问题,非人格化造成了其虽有股东之名,而无股东之实。所以中国上市公司最大的问题既不是经理人侵害问题,也不是大股东侵害小股东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股东,股东缺位、缺乏股东。中国上市公司缺乏主人,实际控制权的归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能减持退出,阻碍了我国上市公司主人的产生,而它本身又不能行使主人之权,这是我国上市公司的最大问题。而减持国有股使非国有股人驻就能形成人格化的股权结构,所以减持国有股成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素质的第一要务。 相对于减持而言,流通则处于一个次要地位,流通速度快与慢都无伤大雅,还能防止新进人的私人股东的道德风险,防止其通过频繁资本操作侵害股民利益。所以目前情况下国有股的流通速度没有必要追求高速度,相对于现有流通股速度低-些倒也无所谓,在转轨期我国对非流通股应实行过渡流通股制度。这样既符合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承受力,防止国有股减持问题冲击现有流通股股价,又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与监管相对落后的实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