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内容
各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践涉及各个方面,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对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机构类型的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即明确何种金融机构属于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机构范畴。如在中国,主要存款准备金制度是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征收法定存款准备金主要内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不属于缴存准备金的金融机构。此外,存款准备金制度大型集团公司下属的财务公司(拥有公司集团下属企业的存款)也属于需要缴存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主要内容。第二,对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负债类型的规定,即规定何种类型的负债属于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金来源,存款准备金制度如对存款性负债是采取周期内的平均余额还是采取周期末的时点余额?在中国,商业银行的存款类负债(即金融机构对居民个人和企业的负债)是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主要对象,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账户”中的负债余额是缴存的主要对象,而银行同业存款类负债原则上不属于这一范畴。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将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2011银发209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的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这表明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大了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主要内容。在存款准备金制度具体操作层面,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分步到位的做法。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工行为例,保证金存款分为三个阶段计入一般性存款的基数,即在这三个阶段分别按照20%、60%和100%的水平计入一般性存款。对于银行同业存款而言,例外的是,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在中国目前的规则之下,对商业银行来说属于一般性存款,需要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