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特点
寿险原保险合同经营的业务具有保险期限长的特点,寿险原保险合同核算特点绝大部分是期限达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因此,对于寿险业务关心远期比关心近期更重要,财务比率中流动比率、现金比率等对寿险业务并不重要,资产负债表分析更应关注远期偿付能力。由于寿险原保险合同经营的产品与人的身体、生命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能否保证在未来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事关公司生存的重大问题核算特点。
因此,寿险原保险合同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相比,寿险原保险合同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核算特点。寿险原保险合同在确定保险费时,寿险原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收支相等原则上,即以保费收入的现值与给付利益的现值相等为条件的。在保费计算中,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与实际的死亡率、资金收益率、寿险原保险合同费用率出现差额,这种差额形成了寿险盈利的“三差”,即“死差”“利差”和“费差”,其实质是保户多缴纳的那部分保费核算特点。保险公司要将其大部分作为红利返还给投保人,因此分配上也与非寿险利润分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