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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都包括哪些?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及金额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行政命令,在强制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换言之,对此类保险,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也必须承保,而没有不参加保险或拒绝承保的选择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强制保险以法律或行政命令的形式规定,特定范围内的任何标的都必须参加保险,否则不得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国家或政府之所以推行强制保险,主要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保险具体强制保险而言,有以下三方面原因:(1)保障公众利益。例如,一些国家的《劳工法》规定,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护劳工利益;各国普遍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强制保险,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法律强制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也是为了使在公共场所意外伤亡的受害人及受益人能够及时得到金钱补偿,从而恢复正常生活。(2)保护公有财产。如我国曾于20世纪50年代实行过国有企业财产强制保险。(3)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盈余。对于某些涉及重大社会利益的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因为经营风险太高而无力承保,为了使足够多数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使危险达到最大限度的分散,可以推行强制保险,如农业保险、渔业保险、地震保险等。

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保险关系。在自愿保险中,投保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保险,自由选择保险人,自行确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换言之,参加保险不是一项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保险。不仅如此,投保人还可以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保险人也不负强制缔约义务,而是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情况自由决定是否承保。商业保险绝大部分都是自愿保险。

从理论上说,在自愿保险情形下,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自由拟定,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险人不得依据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保险条款。但在保险实务中,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社会化和标准化,法律允许由保险公司提供格式化的合同条款(或保险单),投保人不得就合同的基本条款进行协商或变更,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这种强制保险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保人的意思表示自由,但本质上并未违反合同自由原则,也未改变其自愿保险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