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方式有哪几种?强制保险方式
强制保险依照其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强制保险分为自动生效的强制保险和经投保生效的强制保险。
1.自动生效的强制保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投保手续,强制保险或者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后长期实行的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为自动生效的强制保险。强制保险自动生效的强制保险,适用的范围狭小,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自动生效的强制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适用的普遍性和无差别性。凡属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任何人(标的),均受强制保险的保障;并且不论其具体情形,对于所有的投保人均实行统一的保险保障标准。(2)保险条件、期间和标准法定。强制保险的成立条件、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其给付标准,均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加以明确规定,保险人不得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变更,投保人也不得和保险人协商变更强制保险的法定标准。(3)保险法律关系自动发生。凡属于强制保险范围的保险标的的,不论投保人是否办理了投保手续,也不论投保人是否已经交纳了保险费,只要保险标的符合强制保险保障的条件,强制保险自动发生效力。
2.经投保生效的强制保险经投保生效的强制保险,并不当然发生效力。这种强制保险取决于投保人投保的意思,强制保险其经保险人承保而发生效力。经投保生效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则不发生保险的效力。但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投保的义务,投保人违反投保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上的责任。对于经投保生效的强制保险,投保人对是否投保,没有选择的权利;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保。我国保险公司推行的承运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均为经投保生效的强制保险。经投保生效的强制保险,除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外,还有如下三个特点。(1)法定的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强制保险的基础费率由法律统一规定,保险合同不得对之随意变更;法律同时规定基础费率的上下浮动基准,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费率浮动基准,选择对投保人适用的费率。(2)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对于投保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投保的保险,其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3)解除保险合同的限制。强制保险合同成立后,强制保险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于保护相关的公共利益至关重要。除强制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