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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主体是什么?再保险合同主体

国际上会计对再保险合同的认定主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考察合同是否转移了保险风险。这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风险包括承保风险和时间风险。再保险合同承保风险是指实际发生的损失比预期更大的风险;时间风险是指保险事故赔款支付时间偏离预定时间的风险。

从质上看其是否转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承保风险和时间风险。美国的规范以其1992年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13号公报(FAS113)为基础。再保险合同FAS113规定处理再保险合同账务时,再保险交易须符合以下之条件:①转移显著的保险风险,包括承保风险及时间风险;②再保险人对签订的再保险合约须相当可能地有显著的损失。再保险合同是否转移了保险风险要经过“9a测试”(9a test)。9a测试,即针对FAS113中第9段第a条的测试。测试的方法为:如果再保险人支付的金额和支付的时间选择取决于已决赔款的金额和支付时间的选择并随之变化,则认为再保险合同转移了显著的保险风险,其中已决赔款的金额和支付的时间选择是根据原保险合同的规定确定的。如果某个再保险人支付的金额或支付时间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是微弱的,那么就不应当认为这个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已经承担了显著的保险风险,推迟对分出企业适时补偿的合同条款使这一条件不能满足。1991年12月,英国和爱尔兰的特许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ICA)提出对待非寿险财务再保险的会计办法讨论稿,规定不转移任何承保风险和时间风险的合同不能划归为再保险。如果一个合同没有转移承保风险但是转移了充足的时间风险也可以视为再保险合同。如果再保险人承担了原保险人所承担的理赔或未来风险暴露责任的特定部分或者百分比就可以认为该合同转移了承保风险。如果再保险合同合同规定再保险人对承担的理赔要及时支付,该合同在会计上就可以处理为再保险合同,因为时间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人。

从量上看其是否转移显著的承保风险和时间风险,并且所转移的风险将导致再保险人有显著的损失。根据美国FAS113规定的再保险交易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为:对原保险人而言,在再保险合同风险转移方面,其所转移的风险必须显著;对再保人而言,在赔偿方面,其所遭受的影响须显著。然而何谓显著,FAS113并无具体的解释。但再保险人是否承担了显著损失的认定则相对较难,FAS113规定其须通过“9b测试”(9b test)。9b测试,即针对FAS113中第9段第b条的测试。测试的方法为:再保险分出企业应当根据合理的可能结果,以分出和分入企业之间所有现金流量现值为基础对再保险交易是否出现重大损失进行评析,而不管怎样描述单个现金流量的特征,对每个合理的可能结果的现金流量都应当用相同的折现率计算其现值。通过再保险合同比较以上所确定的所有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已经付给再保险人的金额或认为已付给再保险人的金额的现值来评价损失是否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