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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各国一般无明确的定义。原则上,保险利益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仍然以其是否具有法律所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这种保险利益也应当以投保人实际可能丧失的利益为限。课堂讨论: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实效。美国的一个著名判例认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本人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或保证人,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生命的继续有合法的、合理的期待利益。迫于难以定义,有的国家在立法中规定几类人对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而不问其事实上是否存在。一般认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又如何呢?对此的规定更为复杂。其基本的原则是,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受益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受益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数额,各国的保险立法通常未作规定。由上述可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比较复杂,在表现形式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比较大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任何关系,不管受益人有没有保险利益,只要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其存在,受益人就有权享有人身保险的给付金。因此,即使法律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作出严格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规避法律。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防止道德危险,大都在立法中要求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但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所以,在立法中严格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已无必要。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赔款往往是其交纳保险费的百倍或千倍。而大多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特别是人寿保险,如生存保险,其保险给付金的大部分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积累。正因为如此,在国外,人寿保险单成为一种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这时人寿保险单与储蓄存单类似,保险人在保险单到期时只需将约定款项付给保单持有人,而不问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